辽宁发生悲剧:7岁男孩掉进水塘不幸溺亡!父母索赔21万-世界要闻
2023-02-04 14:17:23    V眼看大连


(资料图片)

为人父母不易。尤其是在各种安全隐患密集存在的当下社会,稍微不注意对孩子失于照顾,就可能导致悲剧发生。

在辽宁葫芦岛,就发生了一起7岁幼童不幸坠入水塘溺亡的悲剧。男孩小浩(化名)独自玩耍时,掉进了村子里的一口水塘不幸溺亡。孩子的父母将村委会告上了法院,认为他们对水塘疏于管理,索赔21万余元。那么,法院最终如何判决这起悲剧呢?2023年2月,法院披露了此案详情。

7岁的小浩家住辽宁葫芦岛某村。案发当日晚上,小浩在独自玩耍时,不慎跌入屯西侧的一个方塘,造成溺水死亡。

小浩的父母痛失爱子,非常伤心。他们说,造成孩子溺亡的方塘是村民在1964年自发修建的一口水磨井,后来生产队集体将水磨井用石头扩建,供生产队灌溉使用,水井的权属归村民组集体所有。生产队解体,该水井没人管理,逐渐变为废井,下雨时积水形成方塘。现在部分就近村民仍在使用方塘水用于灌溉。

孩子的父母认为,该方塘属于村委会集体的财产和生产生活设施,村委会对机井负有管理和安全维护的职责。镇政府负有监管义务,未履行对公共财产和公共设施安全生产、安全防护的监督、检查等职责,也应对本次机井溺亡事故承担相应责任。于是他们起诉村委会,索赔21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方塘的前身水井是村民在自发修建的,后经生产队集体将水磨井用石头扩建,供生产队灌溉使,水井的所有权、使用权归生产队集体所有。生产队解体,水井无人管理形成方塘,转归村民组集体所有。村委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负责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并负责向政府部门反映、汇报工作。方塘是村民组的财产,故村委会有管理和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职责,村委会未提供证据证实完成了监督管理方塘的职能、引导村民正确使用,未能设立安全防护设施,造成小浩溺水死亡,与村委会的疏于管理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应承担10%的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村委会赔偿小浩父母67403.2元。

村委会不服上诉,他们认为,法定监护人要对未成年人尽到监护义务,通过安全教育培养未成年人安全意识。本案中小浩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跌入无安全防护设施方塘内溺水死亡事故的发生,直接原因自身的危险行为造成的,以及作为监护人的父母因疏于监护而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该危险行为的发生。因此村委会不应赔偿。

葫芦岛市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无论最后判决结果如何,小浩再也无法回到父母身边,一个刚刚绽放的生命就这样消失了。留给我们的是无尽的痛楚和思索。作为父母,不能尽心尽力照顾好儿女,及时得到了赔偿,也远远无法弥补这份伤痛和缺憾。

关键词:

下一篇: 精彩看点:岁寒三友是什么_岁寒三友是指哪三个
上一篇: 最后一页